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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子产品销售的合同.docx

发布时间:2024-04-02 0:17:29

  1. 买电子产品国家有什么三包的规定?
  2. 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3. 电子产品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一、买电子产品国家有什么三包的规定?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时间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拓展资料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三包 百度百科

二、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

三、电子产品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1、数码电子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摄影器材、家用电器、日用品、音响器材、文具用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批发、零售:数码产品及配件,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网络设备;服务:系统集成。

3、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摄影器材、通讯器材及配件、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电教设备、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器材、玩具的销售及技术服务。

4、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照相器材、电子设备、通讯终端设备。

5、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销售;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销售、安装;照明器具、五金产品、家用电器、音响设备的销售;音响设备、舞台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

6、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